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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公司为什么每天都在不停的招聘,一方面业务员可以作为自己的保险客户,另一方面业务员还能为其售卖保险产品,招聘的人员越多,保险产品的覆盖人群才能更广泛,保险在人们的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性,虽然我们买了保险也希望用不上,但是我们不可忽视保险给我们的保障价值。
前段时间新闻上有一件热门事件,那就是上海88岁老人将自己的房产送给水果店主,网友们表示在诧异之余也能接受这样的行为,虽然没有血缘关系,但是能对老人嘘寒问暖,陪伴尽孝,已经是很不易的事情。
今天我们要讲的是老人被撞身亡,“准女婿”理赔,保险公司坚决不予理赔,法院却判赔了,让我们来看一下案件的经过。
老人身亡,准女婿理赔被拒,保险公司:无权索赔,法院:赔31万
01真实案例
家住成都的刘某(化名)曾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两全保险,总保额为8万元。
在2017年9月份,年满70岁的刘某在吃完饭外出遛弯的时候,被一辆突如其来的轿车撞倒,当场身亡,经过交警部门的认定,轿车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刘某的“家属”郑某在处理完刘某的后事之后,便整理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,保险公司经过一番调查之后,表示郑某与刘某没有血缘关系,没资格申请理赔保险金,于是拒赔了郑某。
郑某不服,将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告到法院,请求法院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、丧葬费、医疗费在内的34万余元的费用。
老人身亡,准女婿理赔被拒,保险公司:无权索赔,法院:赔31万
02案例分析
究竟是怎么回事?凭什么老人的钱要给“准女婿”,这要从很久以前讲起,郑某与刘某的独生女儿相识相恋,两个人马上要谈婚论嫁,但是刘某的女儿得了白血病,不幸病逝了。
郑某见两位老人孤苦无依,晚年生活没有依靠,于是就决定代女友尽孝,2003年在村委会和邻居的见证下签订了《抚子协议书》,郑某也将户口迁到了当地,于是郑某成了刘某的“儿子”。
郑某早就孤身一人,因此三人共同生活在一起,在2004年,刘某的妻子因肝癌晚期不幸去世。
郑某与王某一起生活了多年,现如今“父亲”去世,自己就要为父亲讨回公道。
我们继续回到案件上,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经过我公司的调查,郑某与王某没有血缘关系、也非近亲亲属,且并非合法的收养关系,因此没有申请保险金的资格。
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虽然郑某不具有诉讼资格,双方签订的《抚子协议书》也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的规定,针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是否有赔偿权利人的资格,在我国的法律中也没有明文规定。
但从本案来看,郑某已经照顾刘某14余年之久,据周围邻里介绍,郑某在生活上,照顾老人;在精神上,给老人慰藉,双方也以父子相称,刘某的后事也是由郑某操办,显然郑某就是刘某生前最亲近的人,郑某已经对刘某履行了扶养义务,其获得物质的补偿和抚慰符合法律,也遵循了公序良俗和尊老扶弱的社会美德。
老人身亡,准女婿理赔被拒,保险公司:无权索赔,法院:赔31万
因此站在公序良俗的角度讲,郑某具有赔偿权利人的资格,因此保险公司与肇事司机都应予以赔偿。
最终法院判定保险公司以及肇事司机总计赔偿317137.44元。
03好买保观点
在现代社会中,有很多不是亲人胜似亲人的事情存在,我们不必困在亲情的枷锁里,也能接受这种事情的发生,针对于保险金受益人的问题,如果消费者填写了明确的受益人,一旦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,将是所填写的受益人继承保险金。
如果消费者在购买保险的时候未指定受益人,又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,但保险合同未重新指定新的受益人,当被保险人身故时,保险金将会被认定其遗产进行处理,因此消费者购买保险,要考虑清楚受益人的问题,避免后续可能引起的理赔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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